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资格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8项;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厦门市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权的批复》(外经贸台函字[1998]第312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
(二)有一定的对台贸易经营能力和稳定的货源及市场,已委托对台小额贸易额为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有具备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专业人员:如外销、外贸财务、 报关、报检、统计等人员; 具备开展对台小额贸易业务所必需得办公设备和条件。若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必须在大嶝市场内承租店面,并提供有效证明;
(四)企业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经营时间,并且经营期间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营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拟经营对台小额贸易的商品类别;
(四)公司章程;
(五)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八)有效资信证书;
(九)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十)对台贸易机构设置和主要人员资料: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参加工作时间、职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贸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二)审核决定
市贸发局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批准的批复,并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在送达通知书上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批复。
十一、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开展对台小额贸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台贸易处,电话:5302513,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3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