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马澎直接贸易业务审批
一、审批内容
厦门对金门、马祖和澎湖直接贸易业务“个案”审批
二、审批依据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与金马澎直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外经贸台[2003]21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审批条件
已经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但未取得与金马澎直接贸易经营资格,又与金马澎客商关系密切,有开展贸易需求且贸易量大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进出口业绩和对台及对金门进出口业绩;
(五)对外对内签定的贸易合同;
(六)租船协议;
(七)船舶直航金门批准文件;
(八)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省外经贸厅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贸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二)审核决定
市贸发局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批准的批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在送达通知书上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批复。
十一、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文件有效期为半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开展厦门对金门、马祖和澎湖直接贸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台贸易处,电话:5302513,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3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