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一、审批内容
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二、审批依据
(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直接从网上向受理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经营企业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二)经营企业对外签订了进出口合同。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经营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和《成品及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以及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1份,复印件3份);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1份,复印件3份);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申请表格
网上在线填写《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九、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内资企业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厦门分部”申办“加工贸易企业网上WEB申领系统”CA认证(联系电话:5037981,联系人:江先生)。
(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http://jm.ec.com.cn)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三)内资企业登录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和《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市贸发局自收到企业电子数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初审。
(四)企业在网上收到市贸发局初审通过的通知即可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数据一致,且材料齐全的,市贸发局当场发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十、批准证书及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的,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开展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处,电话:5302651,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11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