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一、审批内容
   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技术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直接从网上向受理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二)所出口的技术不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规定的技术。
  五、申请材料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国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境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网上在线填写《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申请书》。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九、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签订后,须按规定在市贸发局专网(市贸发局603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在线登记,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贸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贸发局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内通知技术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二)审核决定
  市贸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批准证书及有效期限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该技术出口合同履行期间。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年检或年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处,电话:5302616,传真:5302613,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03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