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一、审批内容
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二、审批依据
(一)《交通部关于第三批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307号);
(二)《外经贸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187号);
(三)《外经贸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574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直接从网上向受理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经营公司属厦门市贸发局业务归口管理;
(二)经营公司具有外派海员、渔工经营资格;
(三)经营公司持有有效的经营资格证书;
(四)符合政审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通过网上填报并打印的《申办海员证批件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海员证人员名单》四份;
(三)申请海员证人员出境政审批件一份;
(四)相关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一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六、申请表格
网上在线填写《申办海员证批件申请表》。 }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九、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登录www.sme.net.cn,点击“网上申报——外派劳务”,录入《申办海员证批件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有关书面材料至市贸发局。
(二)市贸发局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十、批准证书及有效期限
《办理海员证批件》,有效期为6个月。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办理海员证批件》,向厦门市海事局申请办理海员证。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年检或年审
《办理海员证批件》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出具批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合作处,电话:5302502,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2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