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审批

  一、审批内容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
  (二)每年度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政策,如《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度厦门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政策建议的请示》(厦贸发计[2006]124号)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直接从网上向受理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在厦门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并交纳了当年度的保费;
  (三)当年度有出口额。
  五、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网上填报并打印的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盖公章);
  (二)企业申请项目的投保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单及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请表格
  网上在线填写《厦门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申请表》。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批准。
  九、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每年度2月底至3月,申请企业登录www.sme.net.cn,点击“网上申报——保费扶持”,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市贸发局在五个工作日内预审;
  (二)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企业打印申请表,携有关书面材料至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于年底前拨付上年度扶持资金至企业。
  十、批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该批文有效期为当年度。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享受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规划财务处,电话:5302628,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05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