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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项下货物经港澳中转须知
2011-08-11 09:44:24  字体显示: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ECFA项下有关货物经第三方中转并申请享受ECFA优惠关税待遇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需出具第三方海关签发的证明文件。香港海关及澳门海关为此作了相关安排。企业欲了解香港海关及澳门海关的相关安排,可浏览以下网页:

  香港海关官网:http://www.customs.gov.hk/sc/trade_facilitation/ecfa/index.html
  澳门海关官网:http://www.customs.gov.mo/news/20101231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