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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商务局关于2011年度我市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1-04-01 17:20:56  字体显示:

各相关企业:

为了积极应对后危机时期的经济形势,继续培育我市自主组展主体,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境外展览会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开拓新兴市场,有效利用和整合境外参展资源,提升我市企业对外整体形象和参展效果,调整和优化我市出口市场、商品结构,特制定2011年我市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境外重点展项扶持政策

2011年鼓励参加的境外重点展项25个(详见附件一),具体政策如下:

(一)展位费补助。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以上25个展项的,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展位费补助;其他企业均参照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贴。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须事前报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对组织我市参展企业达到10家、10个展位的本地组展机构(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我市参展企业达到20家、20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组展单位应在厦门市商务局的指导下统一厦门企业布展色彩、统一厦门整体标识、统一制作厦门企业宣传小册子,布展方案应事先提交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关于新兴展会的扶持政策

为了继续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2011年鼓励参加的新兴展项25个(详见附件二),2010年增加5个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企业展位费补助。

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以上25个新兴展项的,中小企业和重点企业除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外,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同一个展会第一年参展每个展位补助8000元;第二年每个展位补助10000元,第三年每个展位补助1.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每个展会最多支持3个展位;展位费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其他企业参照中小企业也享受上述政策。

(二)公共布展费补助。

对组织我市参展企业达到5家、5个展位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我市参展企业达到10家、10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参展企业达到15家、15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持。

(三)新兴展会政策连续扶持三年。2009年确定的项目扶持时间从2009年至2011年;2010年新增项目扶持时间从2010年至2012年,2011年新增项目扶持时间从2011年至2013年。

三、关于项目申请及要求
  (一)企业展位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1.2011年境外展览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三)2.展位确认函;3.展位费记帐凭证;4.展位费付款凭证;5.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

(二)公共布展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项目资助报告;2. 2011年境外展览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三)3.与展位供应商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4.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5.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6.参展企业名单;7.展会照片;8.展会会刊等材料。
  (三)申请项目计划的时间:组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申请公共布展费补贴和展位费补贴均须事先填写《2011年境外展览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每个项目需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计划申请,并送
商务局外经处审核。
  (四)申请
拨付的时间:申请机构和企业应在每年的7月15日前及下一年度115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商务局提交申请拨付材料。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11年重点展会 

附件二:2011年新兴展会

附件三:《2011年境外展览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厦门市商务

                  厦门市财政局

                  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