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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12-02-10 07:37:56  字体显示: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01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xls 

 

 

 

                         商 务 部

                         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