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贸局(酒类管理站):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11〕95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检查力度。一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开具“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副本》”(以下简称《副本》)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二要全面检查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副本》和《随附单》;三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副本》和《随附单》的行为;四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填写《随附单》是否规范和真实;五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妥善保管《副本》和《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副本》和《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副本》和《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从2011年第四季度(10月12日)起,你局(站)要于每季首月12日前将上季度随附单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开展工作、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和相关建议)报我局,以便汇总上报。 2011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