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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中进一步加强随附单使用管理检查力度的通知
2011-09-04 00:00:00  字体显示:

各区经贸局(酒类管理站):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1195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检查力度一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开具“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副本》”(以下简称《副本》)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二要全面检查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副本》和《随附单》;三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副本》和《随附单》的行为;四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填写《随附单》是否规范和真实;五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妥善保管《副本》和《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副本》和《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副本》和《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2011年第四季度(1012)起,你局(站)要于每季首月12日前将上季度随附单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开展工作、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和相关建议)报我局,以便汇总上报。

20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