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根据外交部《外发[1999]15号》文件规定:授权我局为办理邀请外国人入境“一类被授权单位”。

二、办理范围:
  (一)应厦门地区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三资、民营企业)邀请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培训、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3个月的人员可以申请“F”字签证。持这种签证来华的外国人,不准在中国任职或者就业。
  (二)三资企业外方法人代表(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人员),企业聘请的文教、技术专家、管理人员等来华就业人员及以上人员随行家属(指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下同)可以申请“Z”字就业签证。
  (三) 邀请宗教界人士、律师、新闻界人士(记者)、机组人员请到市外办办理手续。

三、办理手续:
  (一)邀请单位须按要求填写我局《外国人入境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盖章(我局留存一份);
  (二)交验经年审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验完归还);
  (三)我局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只须按实际情况提供一种)(我局留存);
    1.申请半年以上有效多次“F”字《签证通知表》所须证明:
     (1)在华有投资者(法人或董事)最长可办一年:须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董事会相关证明;
     (2)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最长可办一年:须提供国外母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复印件或传真件;
     (3)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最长可办一年:须提供近期签订的相关合同、合约、定单复印件;
     (4)己多次取得我国“F”字签证人员:(半年内来过中国3次以上可办半年;一年内来过中国8次以上可办一年;取得过多次签证的可按其过去取得的最长签证办理)须提供近期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2.申请“Z”字《签证通知表》所须证明:
     (1)来华就业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就业证》(劳动局申请) 原件及复印件;
     (2)中方聘请的专家须提供《外国专家确认件》或《专家证》(市外办申请)原件及复印件;
     (3)三资企业外方法人须提供年审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姓名必须与所持护照上的姓名一致);
     (4)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就业人员的相应就业证件。
    3.申请短期签证者(不超过2次且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无须提供任何证明;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者我局将只批给短期签证。
  (四)提供外国人护照第一页复印件。

四、办理指南:
  (一)2005年4月1日起实行网上申报,详细申报流程及申报指南见网上(网址:WWW.SME.NET.CN,点击“网上申报”再点击“外国人商务及工作签证申请”)。
  (二)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流程附后)。

五、注意事项:
  (一)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只允许申请有效期为90天、有效次数为一次、每次停留时间为30天的签证,具体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名称请电话咨询:5302550。
  (二)执行专门规定国家的本土公民(不包括在第三国有居留权者)必须持本局的《签证通知表》原件(包括一、二次和多次有效的各种签证)在国籍国申办签证,不得在第三国申请签证。
  (三)邀请执行专门规定国家的本土公民参加各类交易会(广交会、小交会、贸易洽谈会等)除请柬外,须由有关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或外办将被邀请人名单通知驻有关国家的使领馆,有关使领馆凭请柬和名单审发签证。
  (四)所有申请多次“F”签证者要求提供《签证通知表》原件,传真件、复印件无效。
  (五)“Z”字签证须提供签证通知表原件、相关就业证明、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或《验证证明》给中国驻外签证机关。
  (六)除了有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的本土公民以外,我国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独资、私人公司)出具的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广交会、小交会、贸易洽谈会等)请柬也可以作为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一次或二次有效“F”字签证的凭证(最长不超1个月)。
  (七)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如外交部临时出新归定,以新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发布即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咨询办理人员。TEL:530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