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备案内容
   对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电话等基本情况。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2条
  三、办理材料
  (一)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三)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四)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但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经营范围,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经营范围明确注明有“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
  (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主页的“网上政务”,链接“对外贸易”项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进入,按要求规范填写后提交,并记录下系统自动生成的10位“登记表系统编号”,凭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面打印和背面打印,对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实际情况向市贸易发展局提交所需的材料。
  市贸易发展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六、备案的法律效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二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办理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处,电话:5302638,5302658,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11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七楼712室,电话:5302722。
  公示网站:厦门市贸易发展局:WWW.XMTDC.GOV.CN;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