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业务动态
·政策发布
·厦门会展
·外展信息
在线咨询
·中小软件企业通过ISO9...
·进口芥菜子油的资质
·外国人入境申请事宜
·播种机配件HS归类问题
·出口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
·以旧换新补贴
·自动许可证的申请的疑问
·招考公务员
·批准证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贸资讯 >> 政策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1-16 14:04:08  字体显示: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声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