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一、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3、《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二、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三、数量:没有限制
四、程序: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市贸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贸发局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在收到市贸发局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期限:市贸发局10个工作日;商务部15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条件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我司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超过3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无不良行为记录。
  我司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面积达300平方米。我司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已于2003年10月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我司具有一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工作基础,近3年来已向厦门劳务有限公司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300人;此外,我司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目前,我司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各2人,法律人员1人。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为进一步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特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提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请予初审并转报国家商务部。

厦门市╳╳╳╳╳公司                    
20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