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
    二、条件: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和承办资格;境外机构在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一)境内主办单位:
    1、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和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曾参与协办或承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的展览公司或外经贸公司,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可获得主办资格。
    2、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二)来华办展的境外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在国际上影响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跨国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
    三、数量: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对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四、程序:
    (一)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
    1、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需报国务院审批。
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由商务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审核不宜或不宜再举办的,由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
    2、国务院所属单位,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部门同意。
    3、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
地方其他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4、贸促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部门同意。
    5、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应报商务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期限:展览会主办单位向市贸易发展局提出申请,市贸易发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并转报。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及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二)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协议;
    (四)主办单位办展能力证明材料;
    (五)主办单位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报);
    (六)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机构举办的需报);
    (七)办展可行性报告;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申请书样本:

关于举办“ХХХХХХ展览会”的请示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我公司(或经与ХХХ友好协商,达成ХХХ协议),并拟定于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至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在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共同或联合)主办“ХХХХХХ展览会”。该会计划展出面积ХХХ平方米,展出内容ХХХ,ХХХ,ХХХ,ХХХ。
    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提出举办“ХХХХХХ展览会”申请,请贵局支持并予以转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附件:

厦门市ХХХХ公司
二00Х年ХХ月ХХ日

(联系人:ХХХ,电话: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