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核准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3、《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第452号)
二、资格及条件:
1、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境外非热点国家(热点国家指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伊拉克)设立各类企业或机构(金融类除外),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核准。
2、在热点国家、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设立的各类企业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和开展投资性业务而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厦门市贸发局转报商务部核准。
三、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中方独资企业免此项)
(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境外投资项目设立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2、境外机构工作条例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三)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数量:没有限制
五、核准程序: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应向市贸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贸发局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在接到回复同意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转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期限:市贸发局10个工作日;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5个工作日,商务部15个工作日。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我司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服装、鞋帽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今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以自有资金投资20万美元在德国的汉堡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0万美元,名称为:厦门XXXX(德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本公司产品在德国及欧盟地区销售提供服务和相关产品信息的收集;经营期限:20年。
请予以核准为盼。
厦门XXXX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