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2004年第1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32号令);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0号令)。
    二、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已获得商务部下达的纺织品可申请数量。
    三、数量:以商务部发布的下达可申请数量的通知为准。如:《商务部关于下达全国各经营者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6年度第一次可申请数量的通知》(商贸函[2005]85号)
    四、程序
    (一)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在《管理商品目录》发布后30天内一次或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对外公布。获得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市贸易发展局提出许可申请。
    (二)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有效申请后,市贸易发展局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三)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五、期限
    市贸易发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外销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网上格式文本。
    八、收费:20元/份;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