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一、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二、条件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数量:没有限制。
四、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贸易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贸易发展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期限
市贸易发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由市贸发局制定的《厦门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自有者提交房产证,属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3名以上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规范的规章制度。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相关证件应提交原件审核。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