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立许可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38号)
    (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闽人大常[2003]4号)
    二、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范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数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要求。
    四、程序:
    (一)申请
申办屠宰厂(场)者,必须向市贸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初审
    市贸发局按设置规划、定点条件进行初审。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应说明理由。
    (三)审查
    接到初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市贸发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并会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做出同意定点的批复。
    (四)发证
    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市贸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核发《牲畜屠宰许可证》,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职工人数等;
    (三)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占地面积、屠宰量、规模、设备、设施、产品质量和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四)设置屠宰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主要有利条件,着重说明设置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能否达到并提出科学依据;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我司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注册资金XXX万元人民币,拥有固定的的营业场所。我司计划在XX区投资兴建一个生猪屠宰加厂(场),该厂按设计规划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建设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预计年屠宰牲畜XXX万头,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肉食产品。
    现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闽人大常[2003]4号)要求,特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提出“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许可”申请,请给予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附:有关材料

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