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二、条件:
    (一)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数量:无限制
    四、程序:企业申请对外援助物资实施企业资格,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市要通过市贸发局转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市贸发局自收到企业全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材料二份报省外经贸厅,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省外经贸厅在收到市贸发局的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省外经贸厅审核意见及市贸发局的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五、期限:市贸发局10个工作日,省外经贸厅20个工作日,商务部30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函及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验资报告;
    (四)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七)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申请书样本: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我司具备A级(或B级、C级)对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条件。现特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提出A级(或B级、C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请贵局支持并予以转省外经贸厅报国家商务部核准。


厦门市ХХХХ公司
二00Х年ХХ月ХХ日